时间:2026-01-24 10:24:5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被告2提交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范畴】金*刚一案二审判决》(2022)沪01民终5352号 ① 文字对比 (i)〇类案1第5页: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不严,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ii)《判决书》第21页:市场主体登记监管〇〇〇〇〇〇 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本案判决结论几乎是类案“证据”的原句复制。 ② 被告2证据出处 卷宗文件_被告材料_被告举证材料文件夹内:《被告2提交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范畴】金*刚一案二审判决》。 ③ 三次庭审均未出示上述“证据”、无质证记录。《判决书》亦未列出此类案证据。法官违法采信、非法入卷,涉嫌伪造证据。【211(三)】 ④《民诉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① 文字对比 被告类案2第6页,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是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这里的“不是”本案改成了“并非”。 ② 被告2证据出处 卷宗文件_被告材料_其他材料_被告2提交的【督促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③ 同样没有质证、没有记录、非法采信、违法入卷,涉嫌伪造证据。【211(三)】 (3)本案判决(含该两组类案)或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造成事实认定错误(详见↓31. ,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