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4 10:26:4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1)法律要求:类案识别标准——相似性 (2)长宁法官用: “完全一致”——是违法要求【211(六)】 邓鑫法官用自己制定的“完全一致”标准来代替法律“相似性”要求,违反了最高法提出的标准,放任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否定了国家法律设定“类案”的意义。这是错误的,结果是不可取的,后果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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