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3 20:15:4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案件全程六次审理及核心错误概要 (一)(2023)浙0211民初2921号,2023年8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立案,8月29日裁定移送上海,9月11日给上海长宁法院发送移送函。 (二)(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2023年10月18日上海长宁法院立案, 10月23日给上海一中院发送移送函,报请指定管辖,被一中院退回{证据};2024年4月1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错误】无案件管辖权、无受理权。非法接受移送。 (三)(2024)沪01民终10477号,上海一中院6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 (四)(2024)沪01民申350号,上海一中院10月21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期间9月2日进行了再审听证。 【错误】审判长郭震缺席再审听证,许京法官越权主持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已经依法举报、控告,无果。 另外,《裁定书》本身也有N个错误,比如对申请人指控“原审法官隐瞒核心证据《光盘》”引而不评。 (五)沪长检民监〔2025〕1号,长宁检察院2025年3月27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决定书》正文527字(一页另四行)。 【错误】当面拒绝提供法院卷宗《光盘》给申请人看,《笔录》与《决定书》均不记载;拒绝采信并忽略原告证据“类案”,说“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等,涉嫌渎职。《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 承办检察官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六)沪检一分民复查〔2025〕13号,2025年11月4日决定维持。《复查决定书》,正文仅有133字(含标点符号),核心词只有一句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无不当”。 【错误】无释法说理!检察院不讲理!!一分院还有涉嫌推诿超期。2025年4月27日12309网上申请,对方收到但强制要求纸版;4月30日邮寄纸版,无反馈;5月14日申请人再次邮寄,申请人5月27日第一次收到纸版回复“已受理”(受理日),已经晚了一个月;7月2日第二次收到“复查通知”,结案11月4日,超过法定期限。 至今,案件已经走了4年(23、24、25、26),本人对上述裁判与决定不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