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4 12:44: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11(二)】 《判决书》第21页,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寻梦公司存在“明知应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时B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原告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被告2拼多多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缺乏证据证明【211(二)】 《判决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 “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消极举证责任”,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拼多多平台举证证明其“采取必要措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尽到注意义务。 但拼多多无合法证据证明其尽到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① 被告2拼多多所有“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证据无效,其内容不能证明其所要。↑17. 非法证据。 ② 被告2拼多多代理人没有合法身份,其陈述无效;↑19. 法官偏袒。 ③ 依此等证据认定拼多多已完成注意义务证据不足——反而自认未完成注意义务。 ④ 现在就算原告假装承认拼多多证据(包括代理人),我们依此展开论述,依然能证明拼多多连带责任成立。
(2)市场主体登记提醒未依法进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案发时不到一个月被告1营业额超50万元,估算开业10天营业额即超10万元,应依法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平台尽到“及时提醒”责任。违法、有错。 (3)违规处罚公示无证据证明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前文20. 庭后举证处罚项目,未见处罚“公示”。
(4)平台《协议》规避自身责任_违法,必要措施不可能完成——无证据证明审核和实时巡查依法进行。 ① 法律要求对发布的商品信息“审核和实时巡查”、“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② 没有证据证明平台尽职尽责、依法审核、实时巡查、检查监控。拼多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审核和实时巡查不到位,采取必要措施更不可能。被告2拼多多有过错。 ③《协议》本身:“无法在事先对商品……全面审查”,规避自身责任,“无法”其实是“不做”的借口。↑37. (5)。
(5)对被告1重点直播间亦疏于管理 ①《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② “对重点直播间应安排专人实时巡查”不到位、无巡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同样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详见↑37. (6)③)
(6)前文36. 的几次“明知”、“应知”,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7)被告2本就无心采取措施。拼多多之错、拼多多之恶。 ① 在原告购买前,拼多多就知道被告1售卖限播商品侵害消费者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且被告2代理人根本不认为案涉商品是限播商品,明知、故意。 如果平台严格管理,被告1就不会侵害到原告,就不会有本案发生。 ② 本案发生后如果加强管理,进行整改,就不会有被告1继续直播售卖案涉商品数月,就不会有“佛像”现在仍继续直播售卖。 ③ 拼多多缺少社会责任感。 《笔录3》第12页,被2代:电商平台是否承担责任是明知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原告下单完成之后我们知道这样情形之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及采取什么样的必要措施,对原告购买商品时的权益是不会造成损失和扩大的,事后措施是否必要不影响我们在涉案订单下的责任承担。 拼多多如此态度缺乏社会责任和道德,会继续伤害后来消费者;而在本案则是自食其果——因原告损失扩大(诉请3)。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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