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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长宁法官否认【法证1】是类案——其用标准“完全一致”违法.

时间:2025-07-12 22:41: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判决书》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14. 15. 16.评论)。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19. 法律原则、↓32. 遗漏诉请3增值利益。)


1)法律要求:类案识别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2)长宁法官——完全一致”——是违法要求。………211(六)】

《指导意见》要求是相似性”,邓X法官判断标准是“一致”,违反了最高法要求的标准,放任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是错误的,结果是不可取的,后果是严重的。

那么应怎样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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