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2 22:41: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14. 15. 16.评论)。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19. 法律原则、↓32. 遗漏诉请3增值利益。)
(1)法律要求:类案识别标准——相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2)长宁法官——“完全一致”——是违法要求。………【211(六)】 《指导意见》要求是“相似性”,邓X法官判断标准是“完全一致”,违反了最高法要求的标准,放任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是错误的,结果是不可取的,后果是严重的。 那么应怎样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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