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3 20:20:1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五、申请最高法院提审__理由与事实 (一)【理由】本案有若干有价值的具体问题,请酌情依法提审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积极、规范、合理适用提级管辖,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发挥典型案件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聚焦提审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最高审判机关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职能。” 第十六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三)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重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启动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程序:(五)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六)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七)开展案件舆情监测;
(二)【事实】 (1)涉及重大利益 本案诉讼费19.6万元,标的额超千万。 (2)可能受到干预 ① 后面正文3. 上海长宁法院与被告2拼多多有合作关系,案件可能会受到干预,这是宏观层面。 ② 具体到案件审理,一个简单粗暴的问题在上海长宁区三审两检未解: 《光盘》去哪了 ??? (i)↓正文6. 迟到的《刻盘说明》含(光盘)在庭审中被一审法官隐瞒 (ii)上海一中院再审_承认有《光盘》问题,但无回应 2024年8月22日再审立案,8月30日即发听证传票(9月2日举行在线听证)。听证对许多再审申请人是求之不得的好消息,更何况仅立案一周,我当时猜想法官是想负责任好好办案(本案值得,是个好项目,不论怎么判,只要严谨,就具有学术价值,可一案多得;一审邓鑫审判长就是这么想的,所以在网络发文分析此案例,可惜他分析错了);可是、可是、还是可是,听证后迟迟不出结论,申请人多次询问无果。挨过7*7=49天,10月21日才下《裁定书》,(2024)沪01民申350号《裁定书》第2页第十行,有引述申请人提出的问题“邓鑫法官隐匿本案核心证据《光盘》”,一中院再审默认该事实存在,但无任何评论。{证据}。裁定书本身还有其它错误多多。另,审判长郭震缺席再审听证,再审实际听证组织组成不合法。(百度“郭震法官”可得) (iii)上海长宁区检察院检察监督_检察官曹晓云、韩奕拒不提供《光盘》 2025年1月16日长宁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现场。申请人开门见山重点强调了“断片”、“光盘”。申请人问是否调卷,卷中是否有光盘,检察官回答已经调卷,有光盘;申请人要看,检察官不给看。(此段笔录无记载,可看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笔录》第3页,“购买过程提供的三份证据不完整,缺了4分钟,有断片”。…… 一审认定的“全过程”没有证据支持。“断片”补齐后能够直接否定《判决书》结论。“断片”曾书面申请法院调取,但没有得到。事实是拼多多已经提供:“原告申请调取的下单当天的视频已刻盘”。原告没有见到该“光盘”,怀疑一审法官隐瞒。第6页,23.申请书35号原告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未得。指"断片"的光盘。24.申请书36号原审法官邓鑫隐匿本案核心证据:《光盘》。沪长检民监〔2025〕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正文只有一页另四行,527字,对《光盘》无引述、无回应。{证据} (iv)上海检察院一分院复查_无话可说 申请人《复查申请书》多次重点强调《光盘》,此后当事人特别提供单独《补充材料1》(2025年6月1日):原审法官隐匿依法调取的核心证据《光盘》的事实是否存在?沪检一分民复查〔2025〕13号《复查决定书》正文仅有133字,核心词只有一句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无不当”。结案后,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邮寄纸版以案释法说理申请书,要求回答《光盘》问题,一审法官是否隐瞒?长宁检察官不提供该光盘给申请人看,有没有这种情况?请复查检察官明示!上海一分院张颖、乔昱熙检察官至今没有回复。审理过程中,几次电话感觉张颖检察官胆小怕事,推脱责任,后来很久联系不上,8月22日周五电话通了,是其同事陈*接电话说她这周不在、请假了,再问不多说,但我告知对方记录“案件超期”、“督察部我也已经投诉”,希望对方上报我的诉求给张颖上级。10月27日电话提醒助理检察官乔昱熙案件超期。乔昱熙10月23日首次电话我曾说我的材料“内容详实”。 后来给上海市委书记写了一封举报信,“一张消失的《光盘》暴露上海司法系统的集体渎职”(百度可查到),不幸的是转到了长宁法院,长宁法院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为案涉四个单位,长宁法院只是其一。 这么简单粗暴的问题,为何无人敢解?背后是否有一只手? (3)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__指导意义 ① ↓正文4. (6)谈到巨额索赔赔不赔__看核心价值观导向_事法人。 ② 申请人以为本案虽是民事案件,但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一样具有导向作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③ “昆山反杀案”需要当事人勇敢反击,才会保护自己。“这起案件不仅警示了那些恶意滋事者,更重要的是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发出的铿锵之音激荡人心。昆山反杀案的办理,是司法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职、勇于担当的鲜活例证。” 如今,在直播电商假货频发、屡禁不止的大形势下,是否有一个判例能起到“反杀”作用呢? (4)“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 现实中,主动发现不易,更多的是靠举报“线索”。本案申请人主动推送,希望最高法能够看见,看见即为发现,发现都是主动的,因为需要睁眼。
(5)在全国会有重大影响 本案可能是我国网红直播带货合同违约巨额索赔第一案,案例刚好符合国家治理网红直播带货乱象;同时也可能是基层法官、检察官联合枉法窝案;也可能是法院与辖区巨无霸企业合作典型案件。 现在虽无重大影响,但一定会有! 当事人将进一步依法进行媒体和社会监督,现在百度一下“邓鑫法官”、“郭震法官”可看舆情发展。其中一篇文章5天自然访问量5万,然后被屏蔽。如果都被屏蔽可以搜索“敢撕特”(当事人官网 gan.site,可直接访问)。视频监督尚未正式启动,不要怀疑申请人视频能力和坚持战斗的意志。 (6)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此案可遇不可求,案件发展也有意思,有点像电视剧。本案自身就有⑨处适用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三处法律疑难问题,具有普遍意义。 ① 类案识别中法官的违法判断 (本案诉请1)★★★★★ 《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 法官用自己制定的“完全一致”标准来代替最高法“相似性”标准,否认例案是类案,违反了法律要求,放任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否定了国家法律设定“类案”的意义。这是错误的,结果是不可取的,后果是严重的,详见↓正文26. 案件金额大小不是案情事实的本质,不是本案类案识别的因素,金额大小看似绝对的,其实也是相对的。↓详见正文27. 类案分析应依法进行,应认定类案成立。 而本案与例案都是超“便宜比”购物(例案1元买到万元热水器__万倍,本案千元抢购百万翡翠_千倍),这才是关键特点。“便宜比”概念本案首创,在网络环境下,没有“性价比”(摸不到、感受不到),能够看到的只有价价比——“便宜比=原价/现价,标价/价款”,这具有普遍意义。★★★★★
② 连带责任判决中法官的偷换概念★ 用处罚措施代替法律必要措施枉法裁判。详见正文33. ③ 连带责任判决中无法律依据的“合理期限” ★ 《判决书》第20页,“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合理期限”不明。详见正文34.
④ 行政监管与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可能牵扯上海历史旧案)★★★★ 《判决书》第21页,……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错判。 详见正文38.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à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拼多多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拼多多与被告1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2拼多多提供的两个类案证据,疑似是错误裁判。正文21. 判决引用未质证但入卷的被告2拼多多类案证据。此条有代表性。★★★★
⑤ 本案“假一赔三”赔偿标准应适用哪条法律(本案诉请2) ★★★★★ “假一赔三”普通理解就是“价款”三倍。 但是 (i)《民法典》第498条 第二项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应作出对被告1不利的解释。因为本案合同是直播间格式条款,所以“假一赔三”应按市场价、实际价值解释(非价款)。 (ii)★★★★★《民法典合同篇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11. 有证据证明被告1“假一赔三” 是按市场价(实际价值、标价、估价)三倍计算,不是通常含义价款的三倍,已经达成共识。★★★★★ ⑥ 关于诉讼请求3损失扩大部分,法官的违法判断与计算★★★★★ 《判决书》第19页,本院认为,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即期待利益损失的判断应采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而非个别买家个人的感知及诉求,……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法律依据,不以任何“人”为标准,一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错误。详见↓41. 遗漏诉讼请求3. ★★★★★《民法典合同篇解释》第六十条 第三款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自认价格当做市场价格是否具有普遍意义?★★★★★ 上述⑤⑥可能是全国首例吧? ⑦ 法官直接用公平原则判案是错误的★★ 《判决书》第17 页,“……根据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1199元购买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判决书》第18页,“原告欲以1199元的对价获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该行为既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也有违公平诚信原则,……详见正文30. ⑧ 滥用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直接判案是错误的★★ 《判决书》第19页,“最后,原告主张高额赔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因此,本院对该等诉请均不予支持。”详见正文30. ⑨ 法官用合同“解释”否定合同成立,不符合逻辑,且违反法律。★★↓32.
(7)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本人不知,估计会有。 因为法律规定承诺就要遵守àß凭什么一千元获赔一百万、一千万,强烈冲突;一审邓鑫法官称本案已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说明该案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详见↓49. ) 本人之所以坚持战斗,是信奉法律和天道。
(8)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这条其实不用论述,我看过的最高法案例都是心服口服还长知识。 但本案又有特殊性,见应径行再审_↓正文1. 、2. 、3. 院企合作等。 (9)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解决管辖问题,最高法最合适,如果打回浙江省,则上海全程浪费。浙江省会不会再走一遍上海之路?申请人依然不服? 如今案件送到最高法门口,管不管呢 ?
(10)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 当事人就案件给巡回法庭写过五封信,给北京最高法写过四封信。此次+1. (11)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 (12)开展案件舆情监测; 百度搜索“邓鑫法官”看看什么情况,官方是否应当出面澄清一下? 百度再审审判长“郭震法官”; 百度“长宁法院拼多多”;也可以百度案号“(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因为前段被限流,将来上短视频可能会更猛烈。
(三)说到做到 《…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宣传力度,将宣传重点聚焦到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力破除“诉讼主客场”现象上来,…… 你宣传了,我申请了…… 看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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