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5 11:35:3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1)案件金额大小是否相似不是本质,不是本案类案识别的因素,而本案与例案都是超“便宜比”购物才是关键特点。 ① 《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第二十条(规范促销活动)…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如“打折”、“特价”等)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 “打折”更为普遍,看看商场琳琅满目的“打折”就知道了。这是和商品自身历史价格比较,这种“价格比较”方式是比值关系,不是差值关系。 即便是“特价”,消费者衡量的时候一般还是参考“折扣”判断便宜程度。比如原来500元的皮鞋特价20元和100元的皮鞋特价10元,你怎么选?(不买便宜货的人除外)。 所以,本文定义 便宜比 = 被比较价格/销售价格。(原价/现价)
拼多多比其它平台便宜。在拼多多平台内部要看谁更便宜,所以用“便宜比”评判怎样才算低价拼到高货。 便宜比与性价比相似,但因平台消费者不知“性”(摸不到,体验不到,无性价比),只能看“价”(价价比——便宜比).
便宜比 = 标价/价款
③ “便宜比”两案比值都很大,便宜比超高。 l例案9000元热水器 售价 1 元,便宜比9000倍; l本案100万元缅甸A货翡翠套装售价1199元,便宜比 834倍。 (2) 现有很多法律条文也是按比例规则而不是按差值衡量,比如价款三倍、十倍,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用30%比例,定金20%,利息亦是百分比等等。相对值比例应用比较广泛。 (3)更重要的是倍数(比值)观念在本案中已经达成共识: ① 被告1用到“倍数问题”:《判决书》第5页,“原告以实际千元价格要求近万倍进行赔偿,明显是打着消费者幌子对被告时B进行敲诈”; ② 被告2用到倍数:《判决书》第17-18页,“原告诉请金额与订单实付金额相比已经相差2500多倍”; ③ 法官用倍数:《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不会轻易对相差近1000倍的翡翠价格进行误判”; ★ 既然如此,被告1、被告2和一审法官三方都认可倍数,因此选择“便宜比”倍数相似更具有合理性。金额绝对大小在此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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