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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错误本应较难判断 看了邓鑫法官案例你还这么想吗?

时间:2025-12-17 19:02:1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判断法律是否用错——注意词句,真的如此简单?

长宁法院(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为例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开宗明义,“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后面继续强调“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 。“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总之,必须准确。

比较一下本案《判决书》与 法律要求的差别

1. 类案识别中法官的违法判断:

1)【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2《判决书》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3)【枉法?】长宁法官用自己制定的完全一致标准来衡量法律“相似性”要求是违法的,世上哪有两个完全一致的案子?邓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直接否定了国家法律设定“类案”的意义,更多细节论述见另文。

2. 连带责任判决中法官的偷换概念

1)【法律】《判决书》第20 页,法律对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明知应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 法官知法

2)《判决书》第20页,其次,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资金冻结、……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寻梦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判决书》只认定拼多多采取了处罚措施,并把“处罚措施”当成法律必要措施,偷换概念、枉法裁判。

3. 判决用“实际价值”代替“价款”||| 另解:数值错误,我这里假装顺从法官的逻辑(其实他是错的,另文)

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判决书》第19页:综上,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3)法官用“实际价值”代替了“价款”,就失去了《消保法》的本来意义,另外,《消保法》并无“假一赔三”这个法律名词,生活词汇不能代替法律条文。其实这里应该是《民法典》合同法,“欺诈”à“违约”,实际价值用真实市场价就理顺了。总之,这个最终判决本身就是分裂的、矛盾的。

4. 关于诉讼请求3损失扩大部分,法官的违法判断与计算。 

1)【法律】《民法典合同篇解释》第六十条第三款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判决书》第19页,本院认为,对于损失扩大部分期待利益损失的判断应采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而非个别买家个人的感知及诉求……

3)明明法律有明确规定“差额”计算方法,法官偏偏要借大众之口表达自己的意志,否定原告诉求,引发大众认知与原告的对立,这种思维非常可怕。

总之,通过简单的几个案例,看看我分析的有道理吗?

如果你认可,请点个爱心啊;

如果不认可,请发表意见,不要憋着么;

走过路过,给个大拇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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