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3 10:45: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一、原告提供的合同 《判决书》第3页,甲方为被告时B,乙方为原告,直播间展示和描述样品及合同要约,标的物名称为翡翠套装,数量为一整套内含六件,品质为天然缅甸A货冰种翡翠,标价两百万 ,交易方式为直播购物,交易价款为1199元/单,争议解决方法为货品支持检测,如果买到假的赔六百万。 被告没有提供合同。
二、法官对合同的后_前矛盾认定(反言) 1.《判决书》15-16页首先认定_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2. 第16页否认违约金条款_反言一半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注意: 用带“并”字的病句逻辑错误,“难以认同”并非一定不能认同。 至此,同一份《判决书》中“合同”是否成立证明法官反言。
《最高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 当事人如此,法官如何?
三、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应依法撤销,但并未撤销 《判决书》无任何“撤销”表达,也无“变更”表达。在没有任何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作出如下枉法裁判: 第19页_综上,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到此,也不知道法官根据什么合同进行的判决。
四、法官无撤销权 《民法典》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表明放弃撤销权。 本案超九十日,且当事人放弃撤销权,表示合同履行完毕(《判决书》第6页被告陈述,“关于买卖合同,双方网络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被告直播间拍的物品已经交付完毕”)。 字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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